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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1    资讯整理:华农网        
导读

让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解读到2020年,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

让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解读


到2020年,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将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在中央,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经济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

邱小平表示,受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反弹,“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增多趋势”。

邱小平说,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4方面: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

“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邱小平说。

邱小平说,《意见》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将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邱小平说。

建立拖欠“黑名单”制度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邱小平表示,《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针对性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邱小平说。

三是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依靠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邱小平说。

为此,《意见》提出,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二要进一步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邱小平说,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要求,以“三严三实”精神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努力争取各地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文/华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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